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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察快报】探索“不起诉+”模式 助力区域社会综合治理——陕州区检察院系列报道之二

2022-09-29 17:00:37 1332

摘要:编者按:近日,市检察院组织《河南法制报》、《三门峡日报》和《黄河时报》等媒体的记者深入陕州区检察院采访,所到之处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从今天始,我们陆续报道该院在“创先进,争一流”背后一些鲜为人知的事,敬请关注。今天请看——探索“不起诉+”模式...

编者按:近日,市检察院组织《河南法制报》、《三门峡日报》和《黄河时报》等媒体的记者深入陕州区检察院采访,所到之处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从今天始,我们陆续报道该院在“创先进,争一流”背后一些鲜为人知的事,敬请关注。今天请看——探索“不起诉+”模式 助力区域社会综合治理

探索“不起诉+”模式 助力区域社会综合治理

——陕州区检察院系列报道之二

“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:请你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62条第1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30条之规定,给予......”9月8日,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,要求对陈某、唐某作出行政处罚。

2021年8月,丁某、张某合伙倒卖汽油,唐某负责运输,陈某负责收款。11月19日,唐某将汽油运输至陕州区张湾乡销售时被村民举报,12月20日,陕州区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提请陕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。审查期间,检察官发现,自2018年以来,张某因非法经营汽油被判处刑罚1次、受到行政处罚1次,丁某因非法经营汽油受到行政处罚1次,二人对此次犯罪行为拒不认罪悔罪,而陈某、唐某积极认罪悔罪,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,系从犯、初犯,符合作相对不起诉条件,2022年4月24日,经陕州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,对陈某、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5月27日,陕州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.5万元、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
“用心用情办好‘小案’,坚决杜绝程序了结、机械司法”是最高检2022年工作部署,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综合考虑法、理、情,切实办好每一具体案件,厚植党执政的执政根基。该院积极更新司法理念,探索出轻微刑事案件“不起诉+”办案模式,有效助力区域社会综合治理。

不起诉+检察官联席会议,研究制定了交通肇事、盗窃、故意伤害、帮信、诈骗等五类案件相对不起诉暂行规定,细化“小案”相对不起诉标准,实现简案快办、繁简分流。

不起诉+公开听证,选拔听证员27人,公开听证不起诉案件18件,行政实质性争议化解8件,化解矛盾纠纷11件,以公开赢公信。

不起诉+集中训诫,要求检察官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对被不起诉人实施训诫,并要求被不起诉人现场宣读悔过书,已对22名被不起诉人开展集中训诫活动,增强法治教育警示性。

不起诉+公益承诺,要求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并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考察,已督促 22名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5次,促进区域社会综合治理。

不起诉+司法救助,在审查批捕、审查起诉阶段发现、移送司法救助线索,控告申诉部门审查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,已向7名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4.5万元,为受犯罪侵害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。

不起诉+检察建议,注重从犯罪嫌疑人的共性问题、同一单位发生多起同类案件受害人的特殊现象入手,发掘苗头性、倾向性社会问题和管理漏洞,向4家单位提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,实现了“办理一案、警示一片、治理一域”的效果。

该案中,陈某、唐某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,意味着二人未受到刑事追究,但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,陈某、唐某法律意识淡薄,如果也未受到行政处罚,就无法受到深刻教训。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,该院采用了“不起诉+检察意见书”的形式,向陕州区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处罚检察意见,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积极回复。截至目前,该院已发出5份检察意见,保证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。

主办: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

作者:王飞 王尉

编辑:杨琼

邮箱:smxjcbjb@16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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